大西北网4月4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车辆因事故停在路上,又被其他车辆撞上,致使车主被自己的车辆撞伤,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月3日,灵武市人民法院驳回车主状告自己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已经生效,理由是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不属交强险赔偿对象。
2012年2月15日6时30分,张某驾驶宁AK7752号桑塔纳轿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74KM+800M处,与迎面来车会车时,在未察明前方路况、未降低行驶速度的情况下,与前方原告窦某所有、因事故横停放在路北边的宁AH73XX号标志牌轿车相撞,宁AH73XX号因惯性移动又与站在路面的原告窦某、李某相撞,致原告窦某、李某(伤情不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窦某和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0月23日,原告窦某将其所有的宁AH7361号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灵武市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窦某因其所有的车辆发生事故停放在路边,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原告车辆将原告撞伤,原告以与被告即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合同为由,要求被告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损失。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虽然为了提供救济、抵御风险,但每个险种均有其特定的救济对象,交强险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交强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保护的首要利益是第三者的利益,而非首要保护车主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即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投保车辆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人,虽然“本车人员”可以因从车上到车下转化为第三人,但被保险人不能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脱离被保险车辆,被其自己的车辆碰撞,被保险人均不能作为自己投保车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且原、被告签订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也明确约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被保险人,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相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人赔偿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前后经过两次开庭,灵武市法院最终决定驳回原告窦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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