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八类符合条件者可获救助

时间:2014-05-07 10:05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张涛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5月7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公安厅、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对以下8类符合救助条件者予以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严重伤残或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无力支付赔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无力支付赔偿,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且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人,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在监所内受到人身伤害,因加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等赔偿费用,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必要治疗或生活困难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办法》规定,司法救助的数额根据申请人实际遭受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36个月平均工资的总额。司法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各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每年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对本级司法救助资金拨付、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nxnews.net/dz/system/2014/05/07/011017237.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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