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非机动车道上边走边看手机
一名背包的男子站在路口“刷屏”不止
“刷屏族”的前车之鉴
今年2月,江苏无锡市滨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小韩既非机动车驾驶员,也不是非机动车骑行者,仅仅是因为翻越隔离带时低头刷了一条微信,便惹上了一起刑事案件。
2013年2月22日晚上8点左右,在无锡一家装饰公司工作的小韩应邀到朋友小荣家帮忙处理点事。事后,小荣开车将把小韩送到梁青路上。下车后,小韩就从机动车道上直接跨过隔离带到非机动车道,突然,他和一辆电动车撞上了,腿撞得特别疼。当时,小韩顾不上腿疼,回头一看,倒在地上的骑车人身下似乎有滩血在流,他吓坏了,既没报警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赶紧离开了。本以为是在晚上,自己又是很快离开了现场,小韩以为这件事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过去了。没想到,几天后,当警察找到他时,竟然被告知,当时被撞倒地的电动车骑车人,54岁的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了,而死因是颅脑损伤。原来事故发生后,小韩很快跑掉了,但当时却有好几位目击者看到了现场的情况,并立即报了警,而现场附近也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在法庭上,小韩一脸懊悔地说,当时自己背着个电脑包,一边过马路,一边拨弄着手机刷微信,没想到自己刚从隔离带上走下来,就撞上了电动车。记者进一步检索获悉,3月24日小韩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样是在江苏,南京的打工者李师傅中午吃完饭后,沿着小路去宿舍休息途中边走路边玩手机,哪知道走着走着脚下突然踩空,从路牙撞到了墙上,人一下子失去平衡,当时摔得满脸都是鲜血,身体一下子就动弹不得。路人见状后,不敢随便搬动李某,立即拨打120急救。120急救车将李某送往中大医院急诊中心,医生为他清创缝合了伤口,转入该院骨科进一步治疗。经过颈椎磁共振检查,最终确诊李某眼眶骨折、颈髓损伤,并引发四肢瘫痪。
“刷屏族”随处可见
然而,现实中却依旧有许多人无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在马路上闲庭信步、刷屏不止。5月22日日,记者分别在银川市解放街、新华街、中山街等路段看到,许多人在等待红灯的间隙或过马路的同时在不停的摆弄着手机等电子设备,甚至有人骑在自行车上都不忘看几眼手机屏幕。
在解放东街,一位行人在狭窄的非机动车道上边马路边看着手机。或许是知道这样做不安全,他不时会抬头看看前方的路况。另一位行人则站在一处路口不停看着手机,在记者观察的1分钟内始终没有抬起头,及时身边不时有自行车、行人擦肩而过。
在新华街与玉皇阁街十字路口,等待红灯的间隙,不时会有人掏出口袋中的手机停下来看一看,红灯亮起后,有的人装起了手机,有的人则随着人流边走边看着通过该路口。
采访中,许多市民表示,无论是在公交车上还是在马路上,“刷屏”已经成了一种习惯。“每隔一段时间总想看看手机有没有微信等信息进入,许多时候都是下意识的动作。”在新华街与玉皇阁街十字路口,一位受访的年轻人这样说。
法律存监管空白
然而,对于马路上的“刷屏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地禁止性规定。交管部门也无法像制止闯红灯、翻越护栏等行为一样进行处罚。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禁止性行为仅针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句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管部门还可以对此行为记2分,或者对处以最高200元罚款。但是对于马路上的行人,禁止性的行为仅包括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受访中,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可以将行人边走路边看手机或玩平板电脑的行为归入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但也有人认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条文设计来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针对的是与追车、抛物击车等主动性攻击行为类似的行为,将低头看手机或玩平板电脑归入,有扩大法律适用边界之嫌。我区可在下一次修订《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予以考虑。
http://www.nxnews.net/sh/system/2014/05/26/011022892.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