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27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北京一名男子因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于5月20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据介绍,这是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开出的最高“罚单”。
2009年9月,被害人吉某认识了被某研究会聘为部门主任的被告人牛某,二人闲谈中提到办理石嘴山市白芨沟一处环境治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事宜。此后,牛某向吉某称已将该煤炭开采治理项目向研究会的领导汇报,研究会愿意做这个项目,并承诺项目批下来后聘请吉某负责管理。
2009年12月4日,吉某、陈某等人到北京商谈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经商谈,研究会与陈某签订了《白芨沟某区段露天灭火工程手续办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研究会负责在两个月内将项目手续办好,陈某负责项目的开发施工。其间,牛某向被害人吉某、陈某虚构“项目”即将办成、不断谎报“项目”进展,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断给被告人汇款。然而,牛某并没有将涉案款项用于办理“项目”,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消费等。后吉某见项目手续始终没有办成,多次向牛某催要钱款未果,随后,吉某、陈某报案,牛某被警方上网追逃,同年12月11日,牛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案发后,牛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此案审理过程中,牛某对于收取吉某700万元及陈某兄弟及其亲属92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此外,吉某给牛某送土特产三次,其中两次系应牛某要求所送,价值为125.59万元,应认定为诈骗数额。故被告人牛某的诈骗数额应以1754.59万元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研究会正准备办理白芨沟某环境治理项目需要寻找合作伙伴,以办理项目需要运作经费、交纳资源管理费等事由收取被害人巨额资金及财物,,应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诈骗数额达1754.59万元,特别巨大,石嘴山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954.5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一审宣判后,牛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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