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27日讯 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完善,否则房管部门不予颁发交付使用证。11月25日,《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并即日颁布。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规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中列出了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应当符合的13项条件,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完备,并接入城市公共管网;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具备使用条件;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等设施经专项验收合格等。对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应满足的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也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擅自交付使用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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