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19日讯 3月20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业务权限下放至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办理,旨在方便群众赴西藏、新疆等边境省区从事旅游、经商、务工等活动。
全区公安机关每年办理边境通行证4000余件,历年来一直在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集中办理。今后,凡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宁夏常住户口的居民,可直接到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办理,具体地点以当地公安局设置的地点为准。有3类人员不予签发边境通行证,分别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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