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原副院长余建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8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余建强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40万元人民币。
经查,2010年5月,时任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的余建强,为周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并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下半年,余建强为董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并收受董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同年,余建强为顾某(另案处理)挂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并收受顾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2年8月至9月份,余建强为张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并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作出以上判决,并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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