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在全国率先立法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发展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卫生是重要防线。1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这是全国首个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区大力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事业,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系统管理达95%以上;以县为单位实现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全覆盖;献血比例高于全国水平,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血液集中化建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个、国家卫生县城3个,国家级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控县4个,居西部地区前列。但我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参与度低,信息化程度低,重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等。
“目前国家没有关于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上位法,制定出台这一条例是我们在地方立法的创新尝试,为了这个条例的出台,我们准备了4年时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赵小平说。2013年,刘天锡等10余位自治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的议案。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区内外医疗卫生单位、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也针对我区公共卫生服务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再次征求意见,最终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