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23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进一步明确新增耕地来源、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程序、各类主体职责分工等,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补充耕地项目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
宁夏将建立正面和负面清单,全面界定新增耕地来源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地块及周边无严重污染且经土地权属人同意的未利用、低效利用、闲置、损毁、退化的非耕地地类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宁夏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高岩介绍,除此类正面清单外,《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负面清单“模板”: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地形坡度大于25度、二调以来历年变更调查及三调退出的耕地区域、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河湖漫滩和沼泽地、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同时,宁夏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验收也更加严格,要求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需制作项目区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逐地块调查测量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计划新增耕地地块位置,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位置、地类、面积清晰准确的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验收时,则要采取内业审查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验、市级终验、区级复核”三级验收程序,对地类、面积、质量等别、产能进行认定和核算,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不仅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要求,更是严守耕地红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重要举措。”高岩说,《办法》中还强调,新增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严禁违法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此外,宁夏自然资源部门也将不定期对补充耕地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和突出问题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公开曝光。对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造成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实的,则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记者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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