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8月29日讯 据青海新闻网报道 8月28日,我省组织召开《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视频动员部署会议,宣传贯彻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本条例。
经过各方积极努力,《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7月24日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据悉,我省该条例的出台走在全国前列,之前仅有八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此类条例。鉴于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不平衡,机制不够健全,《条例》作出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延伸规定,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性措施。
《条例》确定了劳务派遣工协商地位。规定:“工资集体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了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工资,恢复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8/29/011494652.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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