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5日讯 近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力推进我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
《意见》指出,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人民群众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愿望,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委牵头,综治、宣传、公安、民政、司法、保险监管等部门参与配合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各自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责任感,确保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拓展覆盖网络,健全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一要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各地要以县(市、区、行委)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普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开展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医疗资源集中、医患纠纷多发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处理本地区疑难复杂医疗纠纷。二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专职为主的原则、注重选聘具备医学、法律、保险等专业知识或者调解经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为调解员,使队伍知识结构更加符合工作需要。原则上,州(市)医疗纠纷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数量不得少于7人,县级不得少于2人。三要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建立完善信息收集、纠纷排查、分析研判、督促回访等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四要建立医疗纠纷专家咨询与鉴定机制。组织建立由医学、药学、心理、保险、法律、司法鉴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咨询。五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立医疗纠纷专业调解队伍,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强调,要强化协调联动,健全完善医疗纠纷源头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机制,确保我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5/01/14/01161003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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