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30日讯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1名社区服刑人员因拒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多次口头批评和书面警告后仍不悔改,被原判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西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案例。
丁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7月,城东区司法局火车站司法所依法对丁某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间,丁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多次拒绝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不按时提交思想汇报,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拒不接受司法所监管矫正。8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多次口头批评无效提请城东区司法局给予丁某书面警告一次,其仍不悔改。11月6日城东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拒不接受监管矫正为由,依法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11月21日,该院依法对丁某作出撤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这起撤销缓刑案件的办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西宁市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缓刑类占93%以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矫正监管的警钟。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5/01/29/011624789.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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