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30日讯 3月27日,《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条例》明确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和应急联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预防、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针对青海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实际情况,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投入给予扶持和倾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或者引发气象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配套设计、建设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御措施;四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五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保险,转移或者分担气象灾害风险。这些规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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