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7家法院实施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
“民告官”案件的受理和审判都是涉及当地政府的案件,“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难免影响公正。2月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省高级法院关于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若干意见》,确定7家法院实施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破“民告官”难题。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与行政管理区划重叠,使得以当地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从立案到审理,都容易受到地方的影响和干扰。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班玛吉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就是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地方干预司法的空间,减轻法院的办案顾虑。
这7家集中管辖法院为:西宁市所辖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海东市所辖民和县人民法院、平安区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
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北区、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西区、城东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平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德令哈市、冷湖矿区、茫崖矿区、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