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时间:2019-06-13 15:1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6月4日,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尊法守法,积极参与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案例一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期间,金昌某某公司与平安某某公司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授意其职工趁天黑下雨偷排浓密池的工业废水至白沈沟河,造成河流及河岸土壤严重污染。且存储在平安某某公司院内浓密池中的工业水镍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存在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海东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东市中院一审判令金昌某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23万元,平安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处置平安某某公司内存储的工业水;平安某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自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共同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一审当庭宣判后,两公司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主要涉及到具有自动修复功能资源污染的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水、大气等资源具有自动修复功能,但每次污染都会或多或少对环境承载能力产生影响,破坏生态平衡。本案采取虚拟成本法测算,对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某等三人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以村委会名义非法开垦林地面积662.03公顷。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格尔木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格尔木市法院在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并处相应的罚金;责令其五年内共同修复被毁林地并恢复生态功能,检察机关监督实施。恢复标准为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共同承担鉴定费8000元及在报纸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判决责令各被告人共同修复被毁坏的林地,并载明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和标准,由当地检察机关监督实施,对尽快恢复生态功能,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监督实施的做法,是生态环境治理和审判实践的有益尝试。该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当地破坏环境的非法行为,促使人民群众树立起生态环保意识。
 
  案例三毁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扫墓烧纸时不慎引燃草丛,火势蔓延至周边林地,发生火灾。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通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赵某某就恢复重植被毁林地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重植完毕或虽已重植,但经验收不合格,则由赵某某赔偿林地重植费用21.71万元。赵某某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注重环境治理、修复的同时,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此外,受案法院将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对接,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及代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修复环境资源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案例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某等三人在玉树市境内山区非法捕杀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母马麝并埋尸于现场附近。三只母马麝整体价值为90000元。玉树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玉树市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贡某等三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玉树地区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动植物资源丰富,但保护、培育难度很大。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按被捕杀野生动物价值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道歉的做法,对大力培育全社会共同保护好三江源生态文明理念起到促进作用。
 
  案例五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某等七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沙金禁采区的玛多县境内被告人角某承包的草场上开采沙金,造成草原大量裸土外露,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及地形地貌景观被破坏。玛多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玛多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承担修复责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审理中,李某某自愿承担了所需治理费用,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中注重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将环境修复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相结合。判决和调解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对引导当地牧民合理利用草场,有效遏制非法开采,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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