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在长乐中路一广场对两起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大西北网3月14日讯 据华商网报道 3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在长乐中路一广场对两起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华商网讯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3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在长乐中路一广场对被告人卢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和被告人杨某非法经营案,两起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从事经营、销售食品、药品人员和群众200余人参加了旁听。同时通过华商网对该活动进行了视频直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案590万
主犯被判15年罚款300万
3月3日,华商网报道了一起涉案金额达59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29个省市地区的制售假冒保健品案。这是目前陕西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制售假冒保健品案。被告人卢宇宙、陶静、智虎违采取电话营销、网上推荐、发展外省销售代理等方式销售假冒保健品。>>详细
3月14日,西安中院在长乐中路一广场对案件的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宇宙、陶静、智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以次充好,伪造相关知名厂家的批准文号等生产、销售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卢宇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陶静、智虎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二人减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
1、被告人卢宇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2、被告人陶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3、被告人智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4、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二部、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没收后上缴国库。
3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在长乐中路一广场对两起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非法经营罪
涉案126万
被判7年,罚款3万元
在法庭上,西安中院还对被告人杨伟非法经营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伟以贴小广告的方式,在西安大量收购各类药品。之后,被告人杨伟假借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以下简称东城采供站)的药品销售资质,冒充该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将所收购药品销往西安顺天大药房汉城路店、大庆路店、陕西同一医药有限公司方新村店等14家药店,根据从其库房内查获的大量送货单向相关药店查证落实,自2012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杨伟向上述药店销售药品金额共计1086705.2元。此外,侦查人员于2013年7月9日在被告人杨伟租住的库房内还查获150多个品种的药品,货值181319.714元。综上,被告人杨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68024.914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伟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1、被告人杨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扣押在案的药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
http://news.hsw.cn/system/2014/03/14/051880024_01.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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