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校公寓收费金秋执行新标 每学年最高1200元

时间:2015-04-11 12:09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宋洁 高源 点击: 载入中...

  陕西高校公寓收费今秋执行新标准 每学年最高1200元


  从今年秋季起,我省高校公寓收费执行新标准。昨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高校学生公寓按住宿条件分三类,并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同时,高校还不得以住宿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也不得向寒暑假留校学生再收取任何住宿费。


  高校住宿费按条件分为三类


  通知指出,高校收取住宿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体现“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学生公寓根据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条件分为三类,其收费标准按类确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学校在各类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中,一类学生公寓分为两种,设室内卫生间的每生每学年1200元,设公共卫生间的为1100元。二类学生公寓分两种情况,收费标准较一类较低;三类学生公寓设室内卫生间的每生每学年800元,设公共卫生间,冬有暖气、夏有电扇650元,冬季无暖气500元。


  学生公寓条件介于两类之间的,按高于较低类别收费标准低于较高类别收费标准的原则,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学生公寓具体收费标准。


  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具备计量条件的前提下,高校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可实行定额管理,学生用水、用电定额标准由各高校自主确定,每学年按10个月计,超额部分水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计算,高校可按上述规定向超额用水、用电的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学生用水、用电量及收费的有关情况,高校应及时向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省物价局规定,高校不得以住宿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也不得向学生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高校向入住学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高校学生住宿的公寓,应由高校统一管理,住宿费应由高校收取,不得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收取。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实习,实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学校应退还相应学期的住宿费。


  高校学生公寓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开学收费时,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向学生公示学生公寓楼号、公寓条件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放开民办中职收费


  学费住宿费学校自己定


  本报讯 (记者宋洁 实习生高源)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秋季新学期起,我省将放开所有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今后,这些学校的住宿费和学费收费标准将由学校自主确定,只要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就可执行。


  昨日,省物价局下发文件,从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我省境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收费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放开我省境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限,即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其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向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该政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在校学生仍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各学校除按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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