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常出现“包工头”领了农民工工资后,因工程款没结完,就压着不发工资的情况。为避免以上情况再发生,近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总包企业项目部直接使用的农民工,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资,严禁通过“包工头”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总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根据该办法,总包企业与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之后需要分包的,应按规定与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总包和分包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农民工,并建名册,留存每人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包企业项目部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工资。
同时,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奖罚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西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在陕西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总包企业,列入不良信用单位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分包企业拒不配合总包企业直发工资且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再在陕西分包劳务和专业工程。
《办法》8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的总包企业,应自9月1日起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