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2014年,陕西共接待境内外游客3.32亿人次,同比增长16.5%,旅游总收入2521.4亿元,同比增长18.1%。随着旅游新业态的行成和出游新趋势的产生,亟需对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旅游业的服务和管理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
今年4月中旬,陕西省体育局公布了包括陕西省体育场、西安市体育场在内的25个免费低收费开放大型体育场馆名录及监督电话。此次草案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
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流量控制
草案中增加了对旅游景区实行流量控制的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告。
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网络旅游经营须取得经营许可
草案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的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应免费
草案还增加了对旅游景区免费和优惠开放的规定。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和离退休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