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王邦学受贿案进行二审刑事裁定,认定王邦学在职期间受贿9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邦学收受陈某、杨某、蒋某等人共计9万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上诉人王邦学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应予认定。
王邦学之妻患重病住院期间,陈某送其1万元是看望病人的,且无具体请托事项,综合考虑送钱的起因、地点、数额以及病人所患重病并危及生命的特殊情形,陈某所送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唐某所送5000元是以拜年名义所送,且唐某之子考上大学时,王邦学也送给唐某5000元,其中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也不应认定为受贿。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是违纪行为,涉案款项依法应由相关部门予以没收。
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邦学身为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收受的赃款10.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邦学所犯受贿罪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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