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物价局联合市房管局等下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经适房对外销售价格,政策规定之外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经适房价格。
《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适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政策规定之外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经适房价格。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在核定销售价格前须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机构依法对经适房项目定价成本进行成本监审,核算定价成本,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建设住房的基准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经适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经适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须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表、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