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乌市国税行政处罚标准统一 个体处罚减半

时间:2014-03-27 09:00来源:亚心网 作者:刘书成通讯员 刘琼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27日讯  据亚心网报道 (首席记者 刘书成 通讯员 刘琼)同在乌鲁木齐市,同样是违反税收规定,A区的一家企业罚5000元,B区的一家企业却只罚3000元,这样的情形从5月1日起将在国税部门被杜绝。
 
       2014年5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正式施行《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为规范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立下了一把标尺。
 
       同地区同情形同样处理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处罚统一处罚裁量标准。
 
      在合法的前提下,乌鲁木齐国税部门出台这一规范办法,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实现同一地区、相同机关、同样情形同等处理,防止和减少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问题,有利于规范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法规处负责人说,如此一来有望改变“群众一有事就想找个熟人”、“没有关系得不到公平对待”的现象。也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
 
      与此同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拟高于或低于对应《执行标准》处罚的,明确了集体讨论环节,即合议制度。
 
      原则上个体减半处罚
 
     《执行标准》将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为不同裁量阶次。
 
      制定处罚标准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处罚条款的规定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阶次,部分违法行为由于情节或危害程度的差别,划分时少于4个阶次,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标准内确定具体处罚幅度,便于执法人员对照操作。
 
      部分违法行为区分个体和单位确定处罚标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申报征收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设置中,区分个体和单位,原则上“个体减半处罚”。
 
     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办法》及《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标准。对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14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在限期内改正或不涉及税款流失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的激励;与相关法律规范紧密衔接,明确规定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的,处罚都较重。
 
     压缩行政执法弹性空间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自由灵活”的属性,这种“弹性”往往不便于操作。人情关系或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有些执法人员钻法律空子,把手中的权力私有化、关系化、商品化,在行政处罚中出现了各种不当、不公,甚至违法的现象。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执法“弹性空间”。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法规处负责人说,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乌鲁木齐市国税局通过向社会各界、国税系统各单位部门等多方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完成《办法》和《执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制定办法旨在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处罚权的滥用,防范税务人员执法风险,促进征纳和谐。
 
    《办法》还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首次明确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领导责任,并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使依法行政从宏观层面落实到具体执法中,约束手段更加具体,约束效力更加明显。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3/27/content_4512609.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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