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楼上下垃圾雨 楼下架起摄像头捉到了“黑手”

时间:2014-05-09 11:17来源:亚心网 作者:周端璞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5月9日讯 据亚心网报道   随着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高空抛垃圾已成城市公害之一。可由于取证困难,大多数受害人只能抬头骂一声,拍拍衣服继续走。在乌鲁木齐市经一路开餐馆的陈先生也是一名受害者,在他开餐馆的两年间,楼上时不时地下场垃圾雨,顾客、店员都曾遭殃,甚至年幼的女儿差点被砸,陈先生忍无可忍,装了个摄像头“瞄准”楼上。这下,扔垃圾的人找到了。随后的一幕又略显温馨,楼上住户诚恳道歉,陈先生爽快地原谅了对方。事情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谁在抛撒垃圾

    陈先生在乌鲁木齐市经一路汇珅园小区外开了一家餐馆,生意还不错,“到晚上店里都是爆满。”今年已是陈先生开业的第三个年头,虽说生意不错,可他做得有点“提心吊胆”。

    “知道情况的人一般不敢往我餐馆门口站,楼上经常下‘垃圾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过路行人被扔下的垃圾砸中,抬头找不见肇事者,只好骂上几句离去。这样的情景在陈先生的店门前已经不罕见。

    这家餐馆是陈先生2012年从刘先生手中接过来的。“我开店那会儿就不时有人往下扔垃圾,路人被砸也是常事。也找不出是哪家扔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从楼上扔下的垃圾包括剩饭剩菜、变质的蔬菜还有卫生纸等,有塑料袋装着的,也有散着落下来的。

    因为楼上飞下的垃圾,陈先生没少受委屈。“夏天天热人多,我们一般会把桌子摆到店铺门前。去年夏天,4位客人来我店里吃饭,他们就坐在门前的桌子上。正吃得开心呢,楼上一个垃圾袋飞下来,正好砸到客人桌上的碟子里,菜汤溅了客人一身。打开垃圾袋一看,剩饭、虾皮、素菜,一看就是刚吃完的。”抬头往楼上看,没有人,不知道是哪家扔的。4个客人骂了20多分钟也没有消气。“这东西虽然不是我扔的,可这是我的客人啊。”为了弥补客人的损失,陈先生给客人免了单,并且出了100元为客人干洗弄脏的衣服。

    前不久,陈先生店里的厨师站在门前乘凉,被楼上飞下的一袋剩面条砸了个正着,一头的汤水。“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还总说我随地扔垃圾,真是有口说不清。” 为了解决楼上扔垃圾的问题,陈先生已经记不清自己找过多少次物业和社区了。“物业现在见到我基本就知道是啥事儿了。每次给物业说了以后,物业都会挨家给楼上住户讲,不要扔垃圾。可垃圾还是经常往下扔。”忍无可忍的陈先生甚至还报过警,可因为没有证据,扔垃圾的人仍然没有查出来。

    摄像头捉到“黑手”

    今年4月底,陈先生不满4岁的女儿在自家餐馆前跑来跑去,正玩儿得高兴,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掉在孩子身旁的地上,“那东西离孩子不到半米远,把娃娃吓坏了,我也吓坏了,要是掉在娃娃头上可咋办?”

    “再这么下去可不行,万一伤着孩子那就晚了。”陈先生忍无可忍,4月28日,他找来一家监控安装公司,花费2000元钱,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专门要的高清摄像头,摄像头对着楼上,专门拍扔垃圾的人。能拍到,我就有证据了”。

    摄像头装上的第7天,扔垃圾的人再次“出手”,摄像头捕捉到了这一幕。5月4日22:50分,陈先生和店员正在店内收拾桌椅准备打烊。突然,楼上再次下起了“垃圾雨”。陈先生随即到电脑前调取监控:画面显示14楼的一家住户关了灯,随后一堆垃圾飞出窗户。在陈先生提供的视频上记者看到,5月4日22:50:36,14楼的一家住户关了灯,随后一堆垃圾如下雨般飞了下来。拍到视频后,陈先生首先来到附近的碾子沟派出所报案,“之前报过案,因为没有证据不了了之,现在拍到了视频我就交给民警,希望民警能帮忙解决”。

    她道歉他原谅

    5月7日下午,陈先生来到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拍到了视频,我们尽快找14楼的住户协调。”随后,记者陪同陈先生来到14楼,可是未能见到14楼住户。

    5月7日晚,汇珅园小区物业将14楼住户、陈先生、社区民警一块请到了物业办公室,对此事进行协调。见了面陈先生才发现,14楼住户原来是老熟人。“认识好久了,就是不知道她住在我楼上”。

    14楼住户女主人承认,最近一次抛撒垃圾是自家儿子所为,并表示愿意赔偿陈先生的损失。“楼层高,孩子懒得把垃圾往楼下拎,想着剩饭菜叶什么的不会砸伤人,就从窗户扔出去了。”14楼女主人对陈先生说。

    “他们家是做外贸生意的,家长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出差,只有13岁的孩子在家。”最终,陈先生大度地接受了对方的道歉。“邻里邻居的,都是朋友,她好好教育了孩子,而且态度很诚恳。孩子还小,得允许犯错误。知错能改就是好的。我也不再追究了。”

    □新闻链接

    肇事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5/09/content_4578630.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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