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明办设立举报电话 监督文明单位评选
文明单位是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领导上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目前,各地按照单位自愿申报、当地文明办审核测评、文明委研究决定的原则,确定了2016年拟上报的自治区文明单位推荐名单,并陆续进行了公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地州市文明办、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办及自治区国资委文明办拟推荐的自治区文明单位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拟推荐单位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
2.综治维稳(平安建设)不达标;
3.发生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等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案(事)件;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
5.违反计划生育法;
6.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或差等次;
7.在职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二、测评人员在评选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评选纪律的问题
测评人员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测评人员有无违反不准参加宴请、不准接受礼品、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层层陪同、不准泄露秘密、不准延误工作“六不准”工作纪律。测评人员有无违反工作程序、进行暗箱操作、照顾关系单位等问题。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请直接向自治区文明办反映,监督举报电话:0991—2398008,239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