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半女童园内受伤 幼儿园被判赔偿

时间:2016-05-31 22:39来源:大西北网-新京报 作者: 刘洋 点击: 载入中...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3岁半的小颖(化名)在幼儿园送托期间眉弓骨处受伤。认为幼儿园存在责任,小颖父母将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安贞东里幼儿园(简称安贞东里幼儿园)诉至法院。

今天下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法庭判决安贞东里幼儿园赔偿小颖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5097元。

事件:右眉弓骨处受伤

小颖父母回忆,去年5月21日中午11点多,安贞东里幼儿园谷老师打来电话称,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准备带其前往医院就诊。家长随即赶到幼儿园,发现小颖右眉弓骨处有圆形血疤,鼻部隐约有血迹,右耳旁头发有一片拳头大小的血迹。伤口已被老师处理,血染的衣物也被清洗。

小颖随后被带到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眼科医师告知伤口创伤很大且深至见骨,必须进行缝合手术,但不可避免会留下疤痕。

在家长陪同下,小颖多次到儿童医院就诊复查,医生告知因受伤部位为眼周,小颖年幼正值发育阶段,无法断定视力未来是否存在损伤的风险,需到专科医院定期复查。今年2月1日,小颖又前往同仁眼科医院就诊,医嘱为定期复查。

小颖父母表示,事发时,小颖只有3岁7个多月,幼儿园始终未对其受伤的原因给出合理的解释,且对待家长态度恶劣。事发后,他们了解到,对孩子伤口进行处理的幼儿园保健医并无相关资格。且孩子被血污染的衣物未告知父母即私自清洗,家长亦认为不妥。为此,要求幼儿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97元、护理费1885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安贞东里幼儿园辩称:所有交通费、医疗费均由幼儿园支付的,故对要求赔偿的交通费不予认可。医院并未出具确需护理和加强营养的证明,故不认可小颖有护理和加强营养的必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和理由。

该幼儿园还表示,小颖并没有证据证明幼儿园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处理不当。

法院: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月31日下午,朝阳法院就此案当庭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小颖在安贞东里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右眉弓骨受伤。对于受伤过程,幼儿园称当天中午,老师发现小颖眉弓骨处有米粒大小的损伤,将其送往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并通知了家长。小颖后被送往儿童医院眼科治疗,伤口缝合两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颖作为无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该幼儿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小颖的损失,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幼儿园未尽到儿童人身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致使小颖身体受伤,造成的身体伤痛及面部受损的风险势必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故幼儿园应当向小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结合相关证据酌情确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安贞东里幼儿园向小颖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97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安贞东里幼儿园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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