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的罪犯谷×东执行死刑。
2013年7月6日凌晨,谷×东(湖南省桑植县人)驾驶一租赁来的小汽车从东莞市出发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前往江西省南昌市,行至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市东源县热水服务区路段时,巡逻民警发现该车车牌有篡改痕迹,便将该车开往东源县路段灯塔出口临时停车区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在民警盘查过程中,谷×东弃车逃跑。经追捕未果后,民警在其车尾厢黑色行李袋及备用轮胎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024克。
2013年11月初,谷×东再次“出山”,从汕尾市海丰县购买了甲基苯丙胺托运到湖南省用于贩卖。当年11月15日凌晨,谷×东在湖南省澧县某宾馆内等候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1040.2克甲基苯丙胺及手枪一支、弹药2发。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东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40.2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024克,全部毒品均为现场缴获;其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同时,谷×东曾因犯窝藏罪、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谷×东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谷×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谷×东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5月18日,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谷×东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