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婚后与公婆同住,原本和睦的一家人近日因一份协议闹得不可开交。为尽快解决家庭纠纷,她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我和老公经人介绍相识,交往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搬到公婆家同住。老公是家里独子,传宗接代的任务很重。起初,我每天会在各种劝导下,暂时给予他们一个还算满意的答复。后来,我向公婆表明了暂时不想生育的态度,并和老公、公婆三方达成一个生子协议:三年之后生宝宝,否则赔付公婆100万元。
时光飞逝,三年转瞬将至。我的工作越来越忙,甚至已经忘记了之前的协议。谁料,公婆拿出当初的协议向我索赔。公婆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也极大的伤害了我和老公的感情。我想咨询: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现在是否必须尽责为老公家生孩子?
律师团队点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女性在法律上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的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女士可以自主决定婚内是否生育子女以及何时生育子女。
另外,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张女士和公婆、老公签订的生子协议内容明显违法,侵犯了张女士的生育自由,属于无效,张女士无须按照协议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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