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该起离婚纠纷,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双方生育的男孩跟随原告张某生活,由被告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在广东打工相识后坠入爱河,并于2007年3月2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的儿子于2007年11月11日出生。
儿子出生后,随着家庭开支的增大,也为了改善生活,被告周某告别在家的妻子和儿子,一人再次到广东打工。由于聚少离多,经常是一年到头过年相聚几天后又是漫长的分居生活,原告张某渐渐的寂寞难耐,与同村的一男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怀上了孩子。从广东打工回来的周某知晓了实情后,与妻子一同前来法庭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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