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奖金抵扣房款
分配给员工的奖金,并不只发放给经营班子的高管,还包括部分集团员工,至于哪些员工能获得这笔奖金,一开始计划按照业绩完成情况确定,但这一原则在事实上并未得到贯彻。
据涉案的集团副总裁张永祥称,奖金发放的范围就是部分集团总部员工,大概有四十人左右。奖金的额度是巩运明或叶丽宁根据其他校办企业及公司效益情况确定的,在经营班子会上拿出分配草表让大家平衡,各个部门领导平衡部门内部员工额度。平衡修改之后把表交给巩运明或叶丽宁,他们交给财务部门重新制表,集团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根据检方调查,这些发出的奖金,均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给员工的奖金,一部分直接支付现金,另一部分则用来抵扣购房款。据检方的统计,从2001年到2003年期间集团从购房职工奖金中抵扣房款总计1844110元。
这个购房款,源于2000年左右,北大资源集团提供给职工的一次购房机会。
据巩运明介绍,北大资源集团在2000年与北京飞达电子集团合作,对方出地,北大资源集团出钱,在海淀区苏州街75号院投资联建商品房销售给职工,资源集团全额垫付了房款,并以4300元/平米卖给职工,要求职工选中房后先交一半的房款,其余房款可以从历年的奖金中逐年扣除。
据检方调查发现,虽然北大资源集团与北京飞达电子集团联合建房,共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且为职工办理的是福利分房性质的产权证书,但实际上资源集团是以飞达电子集团确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未向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助,因此从售价上看此次分房并不属于福利分房,而是属于北大资源集团替职工现行垫付房款,之后再从职工工资、奖金中予以扣除。由于房款应由员工自行负担,因此在五次奖金发放过程中抵扣的房款部分,检方认为也应该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进行认定。
无视奖金发放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此外,1996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大学校办产业财会管理细则》也规定,“各企业每年发放奖金数不能超过上年实际数,年度终了按实现利润数再做调整”,“所有校办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务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按规定提10%的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四、提取公益金;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投资者分配”等。
然而,根据北大资源集团的资产损益表显示,2001年至2004年,北大资源集团一直处于负债运行的亏损状态。几名公司高管对此也是心知肚明。
副总裁张永祥称,“在2001年到2004年发放大额奖金时,我确实知道资源集团的对外投资很多,还欠着银行的贷款,很多项目没有盈利。集团副总裁黄琴芳也称,资源集团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肯定是欠银行贷款的,因为当时其投资了很多项目,包括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些科技教育类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前期肯定不可能有收入,投资已经远远超过收入,所以向银行贷了款。
自称发奖金是犒劳员工
据几名涉案高管讲,2001年底的一次集团董事会上,叶丽宁向巩运明和张永祥提出,资源集团每年给学校上缴几千万元的管理费,对学校贡献很大,创业很辛苦,想用科学园账上的沉淀资金给大家发放奖金,并说钱从科学园账上拿出来之后只从集团走一下账,从财务处理上来说比较安全。
按照巩运明的说法,从1993年开始,集团员工就艰苦创业,一直到2000年北大资源集团效益开始好转,从2001年开始,北大资源集团管理的北大资源东西楼、北大资源宾馆等房产收益比较好,因此集团员工要求改善待遇的呼声很大。巩运明说,“2000年至2003年期间虽然资源集团是负债经营的,但我们给学校每年都是如数按时交纳管理费的,而且我们和其他校企相比较也是最多的,我们自认为给学校创造了很多资产,自认为资源集团给学校上交的管理费就是我们创造的利润,发一些奖金也是应该的。”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