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宁夏人民政府批准,宁夏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上限: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该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全区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将增至77762户,占全区个体工商总户数的94.48%;户数增加19840户,占调整前征税个体工商户的81.37%。这一调整预测将使全区增值税收入减少约7100万元,占2011年全区增值税收入的0.71%,占2011年全区国税部门实现税收收入的0.39%。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确保全区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将发挥积极作用。新政策惠及纳税人户数众多,预计将使近两万户个体工商户户均增加年收入3550元。如果按平均每户3人计算,全区将有近6万人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