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凡下放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节能审查相应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发改委负责。对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各地、州、市发改委报自治区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由受理该项目的处室一同上报国家发改委。
按照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关于“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要求,《通知》规定,针对下放至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审批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州发改委承担。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节能审查依据《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要求执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节能评估的中介机构须在自治区发改委备案,无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