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车祸伤亡肇事方需交保证金

时间:2012-02-07 16:33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张亘 点击: 载入中...

  随着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案件数量的逐渐上升,受害人遇到“老赖”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为杜绝此类现象,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赔偿方需按每人6万-8万元交纳保证金。该《办法》已于1月21日起正式施行。

  据记者了解,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会遇到“老赖”,不得已只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假如遇到肇事者是外地驾驶员的话,更是无法及时拿到治疗款项。有了此项新规定,无疑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保证和方便,此举也可以说是一大利民举措。

  《办法》明确,交通事故保证金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由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或者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适用于该《办法》。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不合法车辆除外。

  《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6万元至8万元交纳;造成人员受伤的,重伤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轻伤按照每人1万元至2万元交纳;造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交纳保证金义务,交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应开具专用收据。保证金专款专用,在赔偿方赔偿到位后,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连本带息全额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坐支、挪用和侵占保证金。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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