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张晓松)在消费领域,常常遇到这类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例如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因其行为太过霸道,被公众称为“霸王条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4日作出部署,针对“霸王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实际上,“霸王条款”横行已久。早在十年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对汽车行业存在的十大“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并由此掀起全社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强烈声讨。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霸王条款”作出禁止性规定。近年来,各地也相继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据此开展了专项治理。
但是,“霸王条款”至今横行不止,并从最初的汽车等少数行业,蔓延到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金融、旅游、餐饮、航空等众多领域。据各级消费者协会统计,“霸王条款”仍然是当前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且投诉量长期居高不下。
“霸王条款”人人喊打,却为何横行不止?
据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突出的是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此,在格式条款面前,消费者天然就处于不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在当前我国诚信意识广泛缺失的环境下,一些经营者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顾企业的品牌形象、社会信誉和长期发展潜力,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一有机会就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以及格式条款自身的弊端等,制订“霸王条款”并将其强加给消费者。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毕竟是弱者,由于维权意识、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往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浑然不知,有的即使意识到被侵权,但面对经营者的强势,也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而在这一过程中,个别部门疏于监管、打击不力或缺乏治本之策,也造成了商家违法成本过低,而消费者求告无门。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霸王条款”的“重灾区”大多集中在垄断行业。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曾在公开点评“霸王条款”时指出,在垄断行业内,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根本没有第二种选择。而垄断企业们也霸气冲天,公然利用垄断资源和垄断地位,把“霸王条款”作为行业“潜规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确有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因而无论中外,均被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交易领域。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在现实中,不可能因噎废食,彻底取消格式条款。
那么,如何遏制“霸王条款”?从治标上讲,关键是要有关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用行政干预手段,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消费者,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树立他们的维权意识,并为他们在遭受侵权后提供便捷、畅通、高效、有力的申诉渠道。
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大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特别是要通过改革破除垄断,用充分的市场竞争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这样,才能真正铲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