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农民意外伤害可享受补偿

时间:2012-03-06 10:23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赵汇 点击: 载入中...
  省卫生厅日前印发《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确定在2012年全省推行新农合省级补偿统筹管理,对全省范围内规范统筹补偿模式、严格基金补偿范围、规范基金管理、调整统筹补偿方案、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加强新农合服务监管、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对2012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290元后(其中中央、省、市、县财政承担240元,个人承担50元),基金的规范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进行了调整,做出了统一要求。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65%、75%和85%。

  实行住院大病保底补偿政策,确保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的个人参合资金,经核实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将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将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8种门诊特殊病种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2012年门诊特殊病种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按病种等级分设(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档补偿封顶线。Ⅰ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2012年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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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种门诊特殊病种

  Ⅰ类为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Ⅱ类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Ⅲ类为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重症肌无力,耐药性结核病;Ⅳ类为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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