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印发了《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目标任务】
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
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
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使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不低于2400元。
【资金筹措】
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4.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7亿元,市县财政配套2.5亿元。
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7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9亿元,市县财政配套0.4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共需省级补助资金2.3亿元。
【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提标 4月底全面完成
2007年以来,我省已连续5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2011年,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在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
《通知》明确提出,在此次提标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要保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保障措施】
农村补助金 重点向一、二类对象倾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确保其补助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四类保障对象(2010年、2011年新增人员)补助水平2012年不再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已保对象的年度审核、新入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补助资金的发放任务。
配套资金不到位 扣减支付全省通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出现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