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经营性公墓建设要公开听证

时间:2012-03-16 10:11来源:鑫报 作者:王占东 点击: 载入中...
  鑫报讯   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经营性公墓许可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近日,省民政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是指县级民政部门以听证会的形式,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活动。

  听证会举行前7日,民政部门应将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并通知公墓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做好听证会参加人的报名工作。

  听证人由民政、土地、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参加人担任。省民政厅派员列席听证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政部门在审查报名听证参加人时,应坚持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原则。听证参加人一般为15-20人。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老干部、乡镇干部、社区干部和群众、相关专家和学者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应按时参加会议并遵守听证会纪律,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听证会,应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告诉民政部门。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依照听证会方案和程序组织实施听证会议;中立、客观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就听证事项有关问题提问申请单位代表和陈述人;维护听证会秩序的职责。

  听证参加人可以向公墓申请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客观地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遵守听证会纪律。

  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按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旁听。

  听证会结束后,民政部门应就听证会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民政部门根据听证会结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公墓建设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逐级上报公墓建设材料。

  公墓申请单位采取不正当行为干扰听证人或听证参加人的,民政部门可中止听证会的举行,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