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失手致死婆婆领刑

时间:2012-05-23 07:27来源:鑫报 作者:耿睿 点击: 载入中...

  鑫报讯 白银市平川区一媳妇因婆婆照看孩子不周,便与婆婆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失手将婆婆推倒致死。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被告人宋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9月21日18时许,白银市平川区某村,年近七旬的巴某正在院内生火烧水,两个孙女在旁玩耍,不料六岁的姐姐将四岁妹妹的手用捶子砸破,在室内的宋某听到小女儿的哭声赶到院中,见小女儿手指流血,埋怨婆婆没有照看好孩子,为此婆媳之间发生争吵,争吵中宋某将婆婆推到在地上,宋某也没有理睬,随后抱着小女儿去村诊所包扎伤口。然而,不成想宋某的婆婆却在25日下午经治疗无效辞世。经司法医学鉴定,头部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发性因素。死者是因头部轻微外伤诱发脑动脉粥样硬化性颅内出血,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

  随后,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2年3月28日检察机关以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办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利用周末休息时间,便装到事发地与当地农民聊天,了解案情。村民们认为,宋某推到婆婆致死,虽然有错,但宋某平时勤俭持家,且孩子还小,希望法院能给宋某改过的机会。

  庭审中,宋某泪流满面,悔恨自己一失手造成千古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用手推倒其婆婆,应当预见可能造成其婆婆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其婆婆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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