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省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损害群众利益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监察机关均可进行监察。
范围
十五种情形监察机关可进行监察
根据《监察办法》,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以下十五种情形进行监察:
对法律、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
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
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