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48岁的张云翠经人介绍到郑州苏某家做保姆。11月初,她盗窃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62元。12月2日7时许,她又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并藏匿在苏家厨房内。次日上午,又将该手机埋入苏家楼下的萝卜坑内。后张云翠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供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万元。
2012年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保姆张云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次重审中,法院认为,结合张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多元”属实。认定被告人张云翠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并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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