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时间:2013-03-18 22:00来源:鑫报 作者:王占东 点击: 载入中...
不懂网络应用的登记员,将逐步退出婚登工作
 
  鑫报讯    近日,甘肃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要求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对年龄偏大、不熟悉计算机应用等情况的,要逐步退出婚姻登记队伍。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从2013年开始,全部推行婚姻登记颁证仪式,增强结婚登记的庄严性和神圣性。颁证仪式为无偿服务,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
 
  不懂网络应用,将难做婚登工作
 
  省民政厅指出,婚姻登记机关是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婚姻登记员素质决定着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婚姻登记员要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热爱婚姻登记工作,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对年龄偏大、不熟悉计算机应用等情况的,要逐步退出婚姻登记队伍。
 
  落实婚姻登记员和颁证员持证上岗制度,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选配的婚姻登记员要进行考察,培训由省民政厅组织,考试合格的颁发《甘肃省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履职。婚姻登记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省民政厅举办的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婚姻登记颁证员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甘肃省婚姻登记颁证员资格证书》,准予履行颁证职能。
 
  婚姻登记员要熟知婚姻法律知识、熟知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婚姻登记业务政策规定,掌握办事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责,准确把握和处理特殊问题的政策,灵活解决一般问题。
 
  各级登记机关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相对稳定,婚姻登记员因工作确需要调整的,所在乡镇政府必须向所管辖民政部门提出调整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新接任婚姻登记员掌握登记业务后方可调整。县乡两级婚姻登记员调整必须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在婚姻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变更后方可进入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不得将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
 
  省民政厅要求,2003年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实行强制婚前检查,这是法规赋予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力,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将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
 
  凡地方出台的文件规定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悖的,要以后者为执法依据。婚前医学检查事关人口素质问题,各婚姻登记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坚持登记前婚检权由婚姻当事人决定,要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设置障碍,凡因强制婚检造成群众投诉等问题的,将追究当地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除此之外,不得随意增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无关材料,也不得将无关材料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婚姻当事人着想,提供方便和周到服务。婚姻当事人登记材料齐全的,要做到随即办理,不刁难不拖延。
 
  省民政厅要求,特别要为远距离群众着想,保证他们当天来登记,当天返回。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办事制度,公开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严禁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批评。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