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为买房假离婚存巨大法律风险

时间:2013-04-12 16:09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商海春 点击: 载入中...

  “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国五条”出台后,一直备受各界关注。近期,这一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逐渐显现,除了给市场带来的改变,其影响甚至波及婚姻关系,很多城市出现了“离婚热”和“复婚热”交替进行的景象,究其原因很简单——房子。


  “新国五条”中关于限制家庭第二套房购买和贷款的规定,使很多意图投资房市的行为受阻。严法之下,很多人动起了小心眼:利用假合同、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黑中介、非法买卖保障性用房等手段规避,更有甚者打起了婚姻的主意。


  利用假离婚规避“新国五条”的方法很简单:先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房子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后取得单身证明,然后以单身的身份买进二套房,然后复婚,再卖掉一套房子,然后再协议离婚买房,再将上述行为重复一遍。这样一来,再严格的法律也束手无策。


  发现类似“假离婚”的把戏后,很多地方以不同名义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其中,江苏省高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理解为“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这是对该报告的误读。


  《报告》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后者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对那些“耍小聪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反悔当初签房屋归属协议的人,江苏省高院认为,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从情理上看,这对那些既“失房”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市场经济合同法理论看,形式要件远比内心真实更有价值,一个理性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更何况《报告》将“胁迫”和“欺诈”排除在外,已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者的权利。实际上,这样规定的警示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意义。合同不是儿戏,婚姻更不是儿戏,冒着舍弃婚姻的风险去逐利本就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会有人恍然大悟,继而后悔不迭。而且“假离婚”虽是“离婚不离家”,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房子又称不动产,可以代表财富,婚姻又称归宿,应该代表幸福。有了幸福的房子才叫家,冒着失去家的风险追求房子,到头来可能会发现,房子多了,幸福却没有了。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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