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规范全市小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日前,兰州市卫生局正式印发了制定的《兰州市规范化小型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小型医疗机构,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规范化建设,并对规范化小型医疗机构实行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的分级管理。
《标准》要求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且每室必须独立。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应相应增加1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必须独立,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治疗室必须封闭,安装紫外线灯,设有洗手设施,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标准》规定,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必须一致,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施行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以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与本人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外出会诊或邀请外单位的医师会诊必须符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开展医学影像如X线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必须经过核准。业务用房不得出租、外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护士必须持有有效《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护士执业证书》,且执业地点必须在本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取得主诊医师资格。
《标准》还要求,发布医疗广告必须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批,禁止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审批的样件一致。对规范化小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A级属于“示范单位”,按照“示范单位”进行管理;B级属于规范化单位,年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C级属于整改单位,年监督频次不少于4次;D级属于清理取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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