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率先出台旱灾居民生活用水救助办法
大西北网讯 记者昨日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近日,经兰州市政府研究同意,兰州市正式出台了《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前者完善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分担机制,后者是在全省率先出台的干旱期间居民生活用水应急救助办法。两项灾害救助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市级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以及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所制定的分担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在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级财政直管县按《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自行负担。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未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等级,但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市级财政根据需要救助资金总额,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与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同时加强了各级资金分担比例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
兰州市民政局救灾处介绍,通过制定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分担机制,对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
《兰州市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对兰州市旱灾救助工作的应急响应、资金管理、救助措施、救助标准及程序、组织领导、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同时也是对《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补充和扩展,对于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兰州市民政局救灾处介绍,该《管理办法》在全省尚属首家以市州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