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并非洪水猛兽

时间:2013-09-10 14:46来源:大西北网综合 作者:张立美 点击: 载入中...

  两高司解导航,打谣才能精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9月9日《中国新闻网》)

  近一段时间,各地公安部门加大了对“网络诽谤”、网络谣言的打击、惩治力度,让不少人作出了过度解读,尤其是在这种情况下,“两高”又发布“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更是引起一些人的恐慌,认为可能会压制民意表达,不利于网络反腐的推进。不过,从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角度说,“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并非洪水猛兽,对网络反腐也不会造成压制后果。

  不管是按照先前各地打击“网络诽谤”案例来看,还是从“两高”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来说,“网络诽谤”的前提是建立在网民发布谣言的基础之上。也就是网民发布的信息完全失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给当事人带来了众多麻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网民发布的信息,即使是针对他人的信息,只要不是谣言,那么就谈不上是诽谤,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说,“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只会让“网络诽谤”的定性更明确、更清晰,也让打击“网络诽谤”更为规范、合法,避免误伤合法网民。

  实际上最高法相关官员在对“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说明时,已经明确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言外之意就是,不管是大V检举官员腐败,还是普通网民举报企业违法,只要提供的反腐材料、举报材料建立在真实基础之上,而不是凭空捏造,即使举报材料中有部分与事实不符,存在一定的失实情况,也不能认定为是诽谤,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举报人只要手握真实材料,就不必惧怕被举报人借“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

  由此可见,只要网民不发布不真实的网络信息,不发布谣言,就不必担心“网络诽谤”罪降临自己的头上,也就不必担忧“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会侵犯网民的合法权益,除非自己心中有鬼,有发网络谣言的习惯和爱好,才害怕法律的追究。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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