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禁烟立法应重制约轻处罚
目前,由国家卫计委、中国疾控中心拟定中的全国公共场所无烟法规,拟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网吧、餐厅等室内公共场所全部定义为需要100%禁烟的公共场所。国家层面的控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2013年三类立法计划。(12月12日《新京报》)
公共场所禁烟谁都知道重要与必要,但有关部门并无力破解公共场所禁烟难题。一是陋习的根深蒂固,二是管理疏导的缺失软弱。特别是管理上很多人都认为是立法的滞后,的确这也是主要因素。然而,立法未必能够解决问题。譬如,自2011年5月,我们从国家层面上开始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以来,效果甚微,而深圳施行控烟条例十年未开一张罚单,反而成了禁烟难的例证。
可以说,立法禁烟首先要解决的还是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各地立法中有诸多的教训值得警醒。环顾这些禁烟法规,差不多都被当成了行政管理法规,而罚款似乎也成了唯一的手段。而从行政管理的利弊来看,罚款从来都不是最优的选择,诸如近年来各地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一时罚单满天飞,但能够起到的效果是短暂的,并且管理的成本相当高。毫无疑问,立法禁烟的处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比如,网吧、宾馆等公共场所100%禁烟,单纯把禁烟当成了部门与吸烟者之间的事,一罚了之,禁烟就成了猫鼠游戏,逮着与否,全凭几率。
立法禁烟应形成充分的制约机制,让公共场所管理者、执法者与吸烟者,都有清晰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宾馆、网吧经营者负有场所禁烟的责任,有人违规吸烟,该处罚的不是吸烟者,首先是经营者,这样公共场所才有禁烟的动力。当然,也应赋予场所经营者相应的权限,如医院、车站等还可以从就医、乘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等。
同时,要善于算计禁烟的累计成本,避免处罚成了一锤子买卖,增强管理的教育、引导和惩戒功能。比如,充分赋予公共场所吸烟者处罚类型的选择权,如社区义工、公益劳动和罚款,不以经济处罚为主要目的。又比如,建立违规者信用记录机制,计算累积成本,与相应的准入门槛挂钩;建立公共场所禁烟履责情况运用机制,与场所的经营挂钩。
此外,还应立足于禁烟维护公民健康权益,赋予公民对公共场所吸烟的投诉权利,监督公共场所经营者履行禁烟责任。当然,也要建立警察介入禁烟的保障力度,吸烟者在不听从公共场所劝阻、不服从处理的情况下,由警察给予必要的强制。
原文链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1213/c1003-23832102.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