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崔亚明)12月22日,记者从兰州市安监局了解到,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兰州市出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十一类情形将列入“黑名单”。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将重点进行监管,直到隐患解除。
据介绍,兰州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在兰、省属企业二级独立法人单位推行“黑名单”制度。“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隐患消除。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十一类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较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或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四、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五、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九、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一、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每日甘肃网--主流媒体 甘肃门户】 原文链接:http://lzcb.gansudaily.com.cn/system/2013/12/23/014824267.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