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12月24日讯(记者尤婷婷)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农牧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介绍,该《条例》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把重点放在了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最大化实现了立法的精细化、具体化,不设章节,共22条。《条例》对农膜的监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不仅从源头上限制了不利于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而且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主体都有明确的定位,形成了责任链条。针对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是微利行业且具有公益性质这一实际情况,还设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鼓励性条款,使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的这一措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以确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条例》的执行力,《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如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九条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