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8日讯 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省委组织部近日印发《甘肃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办法》,对全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办法程序、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交流的重点是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包括县以上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纪委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财物管理和资金、项目审批部门的领导干部。
《办法》强调,与群众打交道多、与项目打交道多、与资金打交道多的部门负责人,尤其要加大交流力度。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干部人事、发改、财政、审计、土地、交通、建设、环保,以及带着民生改善且专项资金较多的扶贫、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班子副职及所属部门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5年以上的也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办法》明确提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县(处)级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原则上保持进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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