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3日讯,我省8部门联合制定的《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今后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社会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办法》提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万元的医疗纠纷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均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办法》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医疗责任事故通报制度。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共担机制,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维权站,负责、处理患者及其亲属的咨询和投诉事宜。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万元以下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5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办法》还规定,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如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者或其亲属及相关人员如有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在医疗机构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放花圈、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服务机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盗窃、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及公私财物等行为,以及其他法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