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条新规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14-02-11 07:3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永隆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2月11日讯  昨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办法”一个“预案”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食安委副主任、省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建邦、省农牧厅副厅长妥建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宋保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就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问责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就是问责的对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信息数据库、索证索票数据库、进销货台账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提出要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分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逐步推广应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同时,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追溯系统,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对接。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开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等6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追溯义务及具体方法。要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追溯办法》主要明确了我省食用农产品追溯的范围、追溯的环节、追溯的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在追溯步骤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先行追溯,率先将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纳入追溯范围;在追溯方式上,先以产地证明、索证索票等纸质追溯为主,逐步实行电子档案、条码标识信息追溯;在追溯环节上,主要追溯农产品生产环节、收购环节、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
  
  农产品质量追溯需克服几大难点
  
  妥建福表示,我省农业生产单位规模小、数量大、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收、购、运较为分散,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管理难度大。其次,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档案、产品认证、产地证明、产品标识、包装标识、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必要的检测仪器等追溯的设施设备,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成本较高。
  
  再次,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基础条件欠缺。大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档案记录还不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基层监测能力不足,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还未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推进缓慢,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上,办法规定在追溯示范区建设、标识包装、检测设施设备、宣传培训、追溯信息平台以及激励、奖励政策上予以扶持和支持,确保地方政府对推行追溯制度有积极性、监管部门有监管力量和手段,生产和经营主体能够有条件、有能力建立追溯制度。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6大证明
  
  王庆邦也表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入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产地准出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地准出证明。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标示标志。
  
  (5)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6)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销售者身份证明。
  
  社会公众可多渠道投诉举报
  
  高建邦介绍,《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因此,社会公众可向当地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为:12388;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为:12331;各级农牧部门举报电话为:12316。各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对有关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建立进销货台账以备追溯
  
  就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如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这一问题?妥建福介绍,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规定,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抓好两个重点:一个是“抓证明”,另一个是“抓经营主体”。
  
  四个响应等级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宋保才介绍,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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